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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代理信息网    时间:2018-05-16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的规定: 

      (1)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等)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42天;(注意本条的时效性,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以往办法有所调整修订。)


        北京关于生育津贴如何领取发放的相关信息如下:       

        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实际是产假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三种:

        1.单位已经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单位未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3.外地户籍员工未能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工资支付办法、女职工劳动保障条例等文件)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因此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产假的工资,不是可以重复领取的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果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在住院生育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由于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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