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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代理信息网    时间:2018-05-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岗位需求须为本单位空缺职位,对于列入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的需求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再变更。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通过其他途径招聘的人才,不列入专项引才计划。


      第八条 报名应聘人选应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二)主持过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中高等学(院)校、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技能型人才;


      (七)其他北京市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根据高端人才需求岗位汇总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按行业领域公开发布职位信息。用人单位在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需求信息公布后通过招聘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


      第十条 按照发布职位规定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提前7天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各主管部门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招聘人选为非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用人单位可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招聘人选在京期间工作生活便利,试用期间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参与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公开招聘经验,对列入专项计划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监督,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使用、成长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追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引进人才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文化用品生产制造等文化创意企业;


      (四)机电产业、交通运输设备产业、医药产业、都市产业等现代制造企业;


      (五)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国有重点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各区县重点支持企业;


      (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来京投资企业、驻京研发机构、在京产业技术联盟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七)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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