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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二次采集与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8-06-04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门诊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制作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5月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基础信息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现就有关采集与比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社保中心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与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对应信息集中进行首次比对。具体比对的数据为: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五项指标。

        二、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且属于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由市公安部门提供其二代身份证的数字照片。

        三、有下列比对不一致的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

        (一)五项指标中公民身份号码一致,但其他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

        (二)五项指标均未比中的(特指:北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中无指标信息);

        四、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的,参保人员除进行比对不一致信息外,还须提供本人近期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的颜色反差要大)。对五项指标比对完全一致,但市公安部门无法提供数字照片的,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照片。

        五、凡需要进行二次采集比对或单独提供照片的参保人员,市社保中心将委托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以人为单位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表》(简称:《二次采集比对表》,见附件一),并按参保单位进行独立包装。

        六、卡服务商将包装好的《二次采集比对表》,连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回收台账》(简称:《回收台帐》,见附件二)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参保单位在接收到《二次采集比对表》后,根据《回收台账》将《二次采集比对表》分发给相关参保人员。

        七、参保人员领到《二次采集比对表》后,根据表格中的提示或标注,先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对应的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将证件的相关信息填写在《二次采集比对表》中指定的指标栏目内。

        八、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单面)复印并适当剪裁后,牢固粘贴在《二次采集比对表》中指定的粘贴位置。(若参保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居民户口簿》中的本人页及变更页的复印件)。同时将本人的彩色照片粘贴在《二次采集比对表》的指定位置上。

        九、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交回后的《二次采集比对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审:

        (一)将参保人员填写的《二次采集比对表》的个人相关信息,与表格中粘贴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中的相关指标信息进行对照,核验其是否按文件规定填写正确;

        (二)参保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将《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在《二次采集比对表》中指定的位置。

        十、参保单位应将验审合格的《二次采集比对表》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按实际交表人与《回收台账》进行核对与标注。同时按“已回收”与“未发出”进行分类包装及标识,然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二次采集比对回收情况汇总表》(简称:《回收汇总表》,见附件三),连同回收的表格一并返还区县社保中心。

        十一、区县社保中心应设立专人专柜,负责验收本辖区参保单位上交的《二次采集比对表》和《回收汇总表》。并按要求对《二次采集比对表》进行分类妥善保管。

        十二、卡服务商定期到区县社保中心上门回收《二次采集比对表》,双方应建立交接手续。

        十三、全市集中进行二次采集与比对工作的结束时间为2009年9月底,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对本辖区内参保单位进行有关二次信息采集与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应对参保单位完成二次信息采集比对工作明确具体时限。

        十四、为方便区县社保中心随时掌握本辖区二次采集比对工作的进度,市社保中心委托卡服务商向其提供一个专用软件,以满足区县社保中心开展采集比对登记与统计汇总及查询工作。市社保中心将建立全市二次采集比对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区县二次采集比对工作进度与工作经验及方法等情况,并对二次采集比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表》
    2.《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回收台帐》
    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二次采集比对回收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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