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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联系方式>>文章来源:北京人事代理信息网 时间:2018-06-04
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
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
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
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